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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考试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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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考时间级别 |
上半年 |
下半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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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TS-1B |
每年3月的第2个周六、周日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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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TS-1 |
每年9月的第2个周六、周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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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TS-2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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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TS-3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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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TS-4 |
无 |
◆考试的形式
每个级别的考试都包括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,笔试中包含听力测试内容。考试采用先笔试,后口试的方式,笔试的题型主要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。
口试采用面对面交谈的方式,每次口试采用由两名口试教师对两名考生(一级B是一名考生)进行测试的形式。测试时,一名口试教师不参与交谈,专事评分,另一名主持口试,随时与考生交谈并评分。
◆考生注意事项
考生凭准考证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(军人身份证、户口本)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,三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。
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。违反者,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和取消考试成绩等处理。对扰乱考场秩序者,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。
笔试开始前30分钟,考生凭准考证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(军人身份证、户口本)进入考场。考生应对号入座,并将"三证"放在课桌右上角备查。如证件不全,或照片与本人明显不符合者,一律不得参加考试。笔试开始前15分钟(上午8:45)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,开考30分钟后才允许离开考场。
口语考试时,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候考室报到,交验准考证和身份证(军人身份证、户口本),学习考场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,并确定口语考试的考场号码,考试信号发出时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,考试开始后未到候考室报到者取消本考次的考试资格。
◆试卷评阅、分数报告和证书颁发
考试试卷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评阅,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后于考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。笔试按百分制计分,60分以上(含60分)为合格。口试按5分制计分,3分(含3分)以上为合格。
根据教试中心[2002]125号文件规定,PETS单项成绩可以保留一个考次。具体是:考生报名时可以自己决定是报单项(笔试、口试)或两项都报,一次考试中笔试和口试成绩都合格的发放《PETS考试合格证书》;一次考试只有单项合格的,发放单项成绩合格证,将把此单项合格成绩保留到下一考次,如果下一考次中另一项也合格,也将发放《PETS考试合格证书》,如果下一考次中另一项不合格,将不发放《PETS考试合格证书》,且前一次的单项合格成绩将不再保留;一次考试中口试和笔试成绩均不合格或有其一不合格者,发给"考试成绩通知单",以便考生了解自己的成绩。
考试成绩通知单、单项合格证和PETS合格证书到相关报名点领取。
考试成绩的适用范围及水平解释权在教育部考试中心,考生成绩的有效期和使用权在用人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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